从尹光新歌到AI声音法律问题

从AI歌手翻唱到AI语音合成,系统分析AI语音技术在著作权、表演者权和人格权方面引发的各类侵权法律问题。

阅读约 10 分钟 人工智能研究文章 English version

AI声音

在今年以来已经是成为人工智能大热话题之一

在2023年的国庆假期,笔者无意中听到了尹光的一首新歌 —— 《Dear Myself》

因为近年都很少特地留意香港地区的新歌

只觉得曲风和以前尹光的风格非常不同

后来搜索了歌曲MV与歌词细看

才发现是一首关于尹光个人发展历程以及寄望新技术的歌曲

其中最大的创新(甚至可能是目前全国乐坛真人唯一)

就是本人与自己的AI声音共同合唱

标题中的feat. Wan K.

Wan K.就是尹光AI声音的代号

AI声音作为目前AIGC其中一个主流输出内容

其权利归属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的地带

究竟AI声音(或者说AI声音训练文件)的权利归属人是谁

使用训练的AI声音是否侵权

仍存在争议之处


1、尹光与他的新歌

相信粤语地区,尤其珠三角的年纪较为成熟的读者

都会知道尹光是谁

尹光(英语:Jackson Wan Kwong,原名吕钖杨),越南华裔,是香港男歌手及演员,有“庙街歌王”之称。

他的歌以歌词较为“口水”和“粗俗”而闻名,但同时也非常敢于尝试各种音乐新风格

如果不认识他,也可能会对以下歌词有所耳闻(因属于QQ音乐VIP歌曲,故无法直接在文章内分享音频):

《荷里活》
喂喂荷里活有间大酒店
有三个肥婆呀学踢波 学踢波
你又踢 佢又踢 卒之就踢左落河

《你阿妈大减价》
你阿妈 大减价 益你阿爸
养家日夜捱 确唔易
你阿妈 大减价 益你阿爸
冇家用还有三餐

2023年6月,有香港网民制作出了“AI尹光”,并利用它翻唱了香港歌手姜涛的《Dear My Friend》、林家谦的《一人之境》等歌曲,随即在网上疯传。由于AI尹光唱功惊人,网民更表示“好听过原唱”,大家甚至狂推真人尹光翻唱。对此,「真.尹光」在6月9日于社交平台发帖:

“这两天收到大家好多消息,很多谢大家!尹光始终是尹光。 #由头到尾我们都是做回我自己 #有时悲有时喜有时小刀刺大腿 #不过你还有我我还有你 #尹光都还是尹光”

香港媒体“星岛头条”

2023年9月,尹光正式推出了新歌《Dear Myself》

除了歌词通过串联尹光各首成名曲的歌名,回顾了尹光的个人经历外

还突破性使用了尹光自己的AI声音进行合唱

在MV中也展示了自己的AI声音形象

B站上的网友转载MV链接: 【【真·光B】尹光 feat.Wan K.《Dear Myself》|Official MV】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RN4y1Q74r/?share_source=copy_web&vd_source=1dd9c2c50090b91a5043ac50c2d4c857

其中歌词中最动人的一句莫过于

我唱着无无聊聊从未太闪耀
我在唱日日夜夜愿搏你一笑
到了我声线亦折旧了
我把这个使命过继AI了

尹光的一生从未获得过主流的奖项(“从未太闪耀”)

唱的都是“低俗”的歌曲,目的是引人笑(“愿搏你一笑”)

当等到老了再也唱不动了(实际他已经74岁了)

那就由AI尹光继续履行这个给大家带来欢乐的使命

与目前很多主流“创作者”都在抵制AI不同 尹光作为老一辈歌手,反而选择了直接拥抱AI 并在歌中肯定了AI在延续自己“使命”的作用可谓秉承了其一贯的“新潮”

AI尹光是否能取代尹光呢? 并不见得

但大家反而会因为AI尹光 而记得尹光本人

当然尹光演唱会发布会中宣布了尹光是首位注册AI声音的香港歌手,日后任何人要用尹光AI声音,也必须先经过尹光同意。

尹光开心地表示感谢大家给面子,自己才能成为第一人:“公司说要注册,否则 出现太多也不知哪个版本才是 ,现在有《一人之境》、《Dear My Friend 》几首歌已经够听,太多便不值钱,哈哈!”

2、AI声音是什么

在分析AI声音的法律问题之前

循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AI声音”

目前AI声音与AI大语言模型、AI绘画类似

都是基于算法模型进行训练和生成(推理)

【点击下文了解扩散算法】https://www.lslby.com/%e7%ae%97%e6%b3%95%e6%a8%a1%e5%9e%8b%e5%ba%94%e6%88%90%e4%b8%ba%e4%ba%ba%e5%b7%a5%e6%99%ba%e8%83%bd%ef%bc%88ai%ef%bc%89%e4%be%b5%e6%9d%83%e5%ae%a1%e6%9f%a5%e7%9a%84%e6%a0%b8%e5%bf%83/

AI声音目前常见有两种方案:TTS和SVC

TTS(Text-to-Speech)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方案,目前各类主流的AI配音方案(“注意看,这个男人叫小帅”),基本基于TTS而来。但TTS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停顿、语调、语气、多音字等方面会让人清楚认知到这是AI声音(“机械感”)。

SVC(Singing Voice Conversion)则是一个比较新的方案,比起TTS直接读文本的方式,它更像是一个“变声器”,可以直接把某段音频转变成另一种音色,这使得可以直接利用原本音频的语气语调等“人类特征”,减少了“机械音”的感觉。目前主流的AI歌手方案就是基于这个。

无论TTS还是SVC,训练所需的材料和训练过程都是类似的

均是通过获得干净的声音文件后,通过训练者所选择的算法模型

计算声音的特征后,生成与这个特征符合的模型文件(AI声音模型)

训练完成后

TTS是利用这个模型直接“朗读”文本

SVC则是分析原音频人声与模型特征的区别,把原音频人声“转变”得更符合模型的“声线”

3、AI声音在我国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中,已有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的约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参照《民法典》中肖像权的条款进行“强行”调整后,可以大致得出以下关于“声音权”的内容(注:以下为方便浏览阅读的结果,并非是实际存在的法律条文):

自然人享有声音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声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权。未经声音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声音权人同意,声音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声音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AI声音是否构成侵权的讨论核心,笔者认为就以下两点:

  • 训练AI声音是否属于“伪造”

  • 使用AI声音模式生成音频文件,是否属于“使用声音权人的声音”

“伪造”问题

与AI绘画不同

如果说AI绘画是基于“共性”进行的再现

生成的都是某些画风或内容“共性”的组合

那AI声音则是对某个声音“特征”的再现

目的是生成与“特征”一致的声音(且AI声音的最终优化目标必然是某个声音的绝对再现)

与此类似的,就是“AI换脸”技术

如果是针对某个特定人物的AI声音训练,目的是重现这个人物的声音,通过这个声音去输出特定内容的音频文件(应该不会有人训练了但不输出)

则无论从技术目的还是使用目的来看,可能会符合“伪造”的标准,构成对声音来源者的侵权。

不过

当使用多个不同的声音来源,混合训练成诸如“最美的声音”、“某地区男女生常见的声音”等的声音模型,新声音模型基于声音来源的“特征”,且产生的结果与任何一个声音来源都不构成相似时,笔者认为这会构成例外,不会形成侵权的后果。

使用问题

对于AI声音的使用,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向:

  • 冒充某个人物,实施违法行为(目前已有基于AI换脸+AI声音实施诈骗的案例)

  • 用于娱乐(例如AI歌手)

  • 节省商业费用(利用专业的配音演员声音,为自己的作品配音)

第一种不用展开讨论,相信大家都可以知道是侵权的

第二种,初看好像是一种合理使用

尤其视频网站上的大量AI歌手视频

投稿人没有因此获得收益(视频播放量激励和充电先不讨论)

更像是只是“为了个人欣赏与学习”而制作的视频

但很可惜

AI时代与以前的“肖像权”(或者“声音权”)的“使用”已经不能一概而论

以前的“使用”,只会如“字面”一样为单纯的“使用”

但在上文,我们已经了解到,AI声音如要使用,必须要先进行训练。

当要使用AI声音进行翻唱(或其他使用行为)时,必然会存在“训练”的过程,且训练的目的为再现该歌手的声音,显然符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要件。

因此,就目前的法律而言

使用他人声音训练出与他人一致或明显相似的声音模型并进行使用

将很大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要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第三种情况,同理可知

同样构成侵权

还因实际使用情况不同,可能构成更多侵权责任:

  • 如直接宣传“某某(无论真名还是昵称)配音”,则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以及虚假广告;

  • 如果直接不告知为AI生成的语音,打算打“近似声音擦边球”的,则可能构成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然而

如果直接用训练好的模型 + 明确标注AI生成

但不明说训练声音来源

即使明显是侵权行为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

并不容易查出侵权证据

毕竟声音乃至人脸

在全世界范围内存在近似在所难免

毕竟连尹光也表示

注册只是为了避免“出现太多也不知哪个版本才是”,只能注册一个专有版本

如何简单且有力证明“这个AI声音是我”

相信将会成为下一阶段法律和技术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方向

4、个人想法

谈完了法律问题

笔者还想谈谈一些个人的想法

尹光这首歌

除了让听众了解到AI声音外

还带来了一个思考

正如歌词中说到

“使命过继给AI了”

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训练出一个自己的AI声音乃至AI人脸数据

让自己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

传达出自己的情感或者传递爱意?

例如 让难以表达自己情感的老父亲,通过AI声音读自己写给孩子的信,可能更为容易;

例如 让意外患病或遭遇事故的长辈,有机会通过留下的AI声音模型,“亲口”给后辈唱生日歌;

例如 《动森》的这个小故事 如果可以在信件中配上“母亲”的AI声音 是否会有更好的情感传达

一个广为流传的《动森》小故事

还有另一个故事:

毕竟训练自己的个人AI必定不会构成侵权

同时还可以学尹光

提前把自己的AI声音模型注册

避免哪日被他人侵权

与其抵制AI

不如让AI成为自己的化身

成为“镜中的我”

镜中的我和我
是挚友
——《Dear Myself》

李伯阳

关于作者

高级合伙人 ·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伯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具有十余年互联网法律实务经验。主要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算法合规、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游戏与数字内容合规、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以及互联网和科技企业的争议解决。法律出版社《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共同作者,开发了 WordOllama 等法律科技工具,获首届广东省律师行业AI创新大赛二等奖。

  • 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算法
  •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
  • 游戏与数字内容
  •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
  • 互联网争议解决
  • 电子数据取证

引用本文

李伯阳:《从尹光新歌到AI声音法律问题》,李伯阳律师网站,2023年10月23日,https://www.lslby.com/research/ai-voice-legal-infringement/